我武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1 18:42:24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
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募集前,应根据公司
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
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
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如有)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
准的用途,关注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
测的水平。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
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
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
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
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门,
由财务部门审核后,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
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
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
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
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
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
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
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以及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
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
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
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
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
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
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