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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股份: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8:08:26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送等相关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公司
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
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
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以及要求适当的赔偿。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的,将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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