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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1 18:08:38

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后,公司监事会设置自然取消,公司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中关于监事会及监事的相关内容亦将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确保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进
一步授权的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取消监 事会和《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事项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 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同时对部分内部治理 制度进行修订与制定,具体如下:
是否需要股
公司制度 形式
东大会审议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是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修订 否
制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修订 否
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修订 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
制定 否
度》
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在公司设立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名称、在公司设立时认 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0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758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758
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758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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