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1 17:32:35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及《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本规则
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包含一名职工代表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由《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条款规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除股东会职权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或者变更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须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第(一)到第(六)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确认提案内容。
董事长在确认提案内容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或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资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及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及决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前述会议审议的情况和决议。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