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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柏硕: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0 19:36:26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则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成员任期内如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选成员。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欠缺独立董事成员,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第(一)至(四)项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七条所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书面通知全体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
2 名以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如遇事态紧急或者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应在会议记录中对此作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成员签署。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书面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以专人或邮件送达
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一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成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成员出
席会议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成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与会成员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收集
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表决结果。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每一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等原因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非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
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成员,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者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出席会议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成员既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成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授
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资料和会议
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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