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柏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0 19:36:14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利率掉期和结构性掉期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规模及期限,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内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
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存款及贷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付款、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贷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外汇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可行性分析报告;
2.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3.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外汇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财务部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4.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5.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7.负责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管理以及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二)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外汇市场的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董事会、股东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四)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
(五)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
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部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跨境收付款计划,以供财务部进行风险分析。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结合外币付款、存款、贷款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并发起业务申请。
(三)业务部门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外汇市场的研究及外汇收付款计划,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告董事长;
(五)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就单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决策,并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相关人员负责签署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协议。
(六)财务部指定专人根据批准后的业务方案进行实施操作,并在业务完成后核对金融机构反馈的业务结果,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七)财务部指定专人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盈亏状况等,定期向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报告情况。
(八)财务部根据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九)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根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达到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进行汇报,提交分析报告和拟定解决方案,董事会应当立即商讨并决定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根据已投资外汇衍生品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并针对各类外汇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外汇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外汇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