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对外信息报送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0 16:58:52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对外信息报送登记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 3
第四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审批及登记管理 ...... 5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 6
第六章 附则 ...... 7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对外信息报送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法务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对外披露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及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审批及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本条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其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其分管公司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予以登记,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保密承诺函、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八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本公司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的信息,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其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幕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知
序号 码/统一 所在单位、部门、 联系电话 与上市公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情人姓名/名 司的关系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登记
社会信用 职务或岗位(如有) 信息时间
称
代码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