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晓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9 19:58:51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与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
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内部审计部应当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或者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整体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在不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恰当地联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各类联合专项审计,以职能部门特定专业能力有效弥补内部审计部其他专业人员配置不完整,专项审计中的相关业务知识不熟悉的不足。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在不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恰当地支持公司外部审计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妥善地协调与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关系,以综合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公司拟进行的投资收购兼并事项,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部门对被收购兼并方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
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通过内控测试、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及时作出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由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应处理。
对内部审计过程的审计发现、提出的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必须向内部审计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否则,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