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威腾: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19 19:43:46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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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公司财经管理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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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
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定期对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十二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财经管理部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公司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或侵占公司资产,应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按期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占用资金或侵占资产。
“占用即冻结”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财经管理部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或者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
(二)财务负责人发现当日,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侵占行为的情节。
(三)董事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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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出限期清偿的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
(五)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 公司或各分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公司或各分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2010 年制定的《关于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