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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中伦律所关于华源控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19 19:38:2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 9:30 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夏蓉
街199号华源创新中心20幢11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志聪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23 名,所持股份总数 137,974,514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1.5087%,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 名,所持股份总数 2,499,4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7519%。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21 名,所持股份总数 135,475,064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0.7568%。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681,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628%;
反对 84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145%;弃权 445,3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2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77,2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8.6981%;反对 84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9662%;弃权 44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3356%。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7,154,6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058%;
反对 815,2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909%;弃权 4,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250,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4945%;反对 815,2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4298%;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58%。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六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714,5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868%;
反对 786,1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698%;弃权 473,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43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10,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9.2445%;反对 786,1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9504%;弃权 47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8051%。本子议案获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706,8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813%;
反对 815,2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909%;弃权 452,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02,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9.1176%;反对 815,2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4298%;弃权 45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4526%。本子议案获通过。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705,6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804%;
反对 821,6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955%;弃权 447,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4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01,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9.0979%;反对 821,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5352%;弃权 44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3669%。本子议案获通过。
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634,8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291%;
反对 819,4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939%;弃权 520,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77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30,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7.9316%;反对 819,4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4989%;弃权 5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5695%。本子议案获通过。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672,1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561%;
反对 793,3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750%;弃权 509,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68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68,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8.5460%;反对 793,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0690%;弃权 50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3850%。本子议案获通过。
3.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712,4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853%;
反对 819,8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942%;弃权 44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0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08,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9.2099%;反对 819,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5055%;弃权 44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2846%。本子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覃国飚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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