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9 19:23:33
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职权改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同步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定代表人。 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2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4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5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6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7 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8 民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9 751,003,08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 751,003,08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资助。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10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12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方式进行。 式进行。
13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14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