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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塔食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9 19:03:19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25-055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食品”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8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及其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
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在山东省工商 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在山东省工商行
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山东省工商行政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号码:370600400001911。 码:913700006134151965。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标明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现有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优先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收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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