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19 18:31:0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
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 2025 年修订或制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修订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相应修订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 26 项公司制度,已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
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 14 项制度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已生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等 12 项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全文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2 标题 标题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3 第五条 第五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
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三分之一时;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第八条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5 第九条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持。 主持。
6 第十条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反馈意见。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持。
7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
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 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8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