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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19日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9 18:31:0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促使审计委员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
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且独立董
事中必须有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
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并由审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
任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
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任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3人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或因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少于3人时,原
委员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完成换届或选举产生新的委员。除此
之外,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3人以前,审计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
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
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
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
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
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
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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