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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19日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9 18:31:0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济
行为,保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有效地履行职责,防范和控制公司经
营风险,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和审计范围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审部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
经营管理经验的审计人员。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
内审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
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项目范围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以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
其它审计项目。
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
审计委员会讨论决定,内审部可随时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对上述业
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
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五)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六) 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审计委
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 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内审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职权: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
管理制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
文件、资料;
(二)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
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
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
前审计;

(四)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正在
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
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 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 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
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 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
的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重要管理人员离任(岗)审计及
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
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一)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
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 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
动;
(三)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
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 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 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 应当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 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
资料;
(九) 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描述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 应当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
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
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可对
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
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审部在实施项目
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
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下属
子公司提出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
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 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 审计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五) 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审部负
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及项目名称;
(二)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 审计人员名单;
(四)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内审部认为需要被
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
和期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
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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