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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奥电子: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9 18:26:45

证券代码: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3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露的其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 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 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息。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披露义务的主体。 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删除
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符合条件媒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删除
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
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
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
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
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
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
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删除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
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
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
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
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
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
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月。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删除
依据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
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
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和前款要求,或
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
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
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等情况。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
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新增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
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
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其他情形。
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
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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