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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天化: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9 17:55:13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护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各项具体制度,应遵循本制度的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分子公司、事业部及业务中心,参股公司及托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指综合运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分析、评价、报告等方法和工具,对公司生产经营中财务资源的取得、配置、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财务管理的定位与目标:为公司战略发展、经营决策、风险防控和价值创造提供支撑与服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治理结构,合规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合理控制成本,规范收益分配,加强信息管理,开展财务监督,不得与国家相关财务制度相抵触。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持续提升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合规、合理性。
公司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核算和报告,应当遵循《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公司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承担缴税义务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
的税收制度规定计缴相关税款。公司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财务治理结构,处理好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市场等内外部利益关系。
公司应当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日常业务和重大财务事项中的职责分工及其工作关系。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流程,明确所涉事项、主体及权限、规则和程序、回避制度、追责机制等,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管理体制、编制主体及责任权限、编制流程及方法、执行控制、预算调整、考核评价等,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合理、高效配置资源,为实现年度经营计划提供财务保障。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总监、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为财务部和财务共享中心,具体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应当合理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且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公司下属二级分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经理)、副部长(经理)、部长(经理)助理,由公司采用委派制管理。

公司下属三级及以下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经理)、副部长(经理)、部长(经理)助理,由各分子公司根据干部管理规定选出后,报公司备案管理。根据情况,部分重要三级公司可由公司直接委派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筹集管理制度。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筹资决策程序,统筹考虑监管要求、筹资成本、筹资时间、筹资风险等,合理确定筹资规模、方式、工具、期限等,持续优化资本结构。
从境外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应当同时符合境内外监管规定,并做好外汇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权益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持续经营期间股东增加、减少和转让出资的,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决策程序,投资者不得抽逃或变相抽回资金。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生产经营对股东身份或者资质有特殊要求的,公司应当通过章程约定、制度规范等,对股东转让、质押股份(股权)作出限制。
公司应当督促股东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注册资本缴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等方式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强化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合理控制杠杆率和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公司及所属分
子公司为其他分子公司筹集债务资金提供担保的,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从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当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所筹资金,合理安排分红和还本付息等资金来源并按期支付,维护公司信用和再筹资能力。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股权),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评估论证回购对自身债务清偿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影响,合理控制回购成本,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遵循风险与收益均衡、成本效益最优等原则,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资产周转率和运营效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保管、使用和监督的权限和程序。
公司应当建立大额资金管理制度,大额资金支付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的管理原则。
公司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税收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资金管理中心等方式,对母公司及分子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资金调拨有限制的,可以通过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方式实行境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审核销售合同制度,明确审核流程和审批权限。
公司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建立催收清收责任制,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收账责任,防范坏账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采购、仓储、领用、盘点、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存货采购的审批和执行管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优化全生命周期成本,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落实执行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公司投资重大固定资产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从决策环节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应当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后评价管理。公司可以聘用中介机构对分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无形资产使用、经营、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分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外购原材料、备品备件、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服务等实施集中统一的采购与管理,通过战略采购和规模采购,强化市场研判,提升议价能力,节约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部制度中规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投后管理、监督评价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发展战略,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外投资目的地在境外的,还应建
立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内外投资项目管理、外汇、税收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转让股权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股权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方式征集受让方,如因特殊原因等不能公开征集的,应当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和捐赠应当坚持风险可控、量力而行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审批、操作流程、风险管控、交易报告等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减值测试,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变动情况。对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公司应当落实内部职能部门后续监管责任。没有证据表明资产损失已实际发生的,不得核销资产及其减值准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核销资产。
公司对已经全额核销的资产,除有证据表明相关权利义务已经终结外,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落实内部追偿和清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章 收入与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过程中形成的总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政策》等规定,合理确认和计量各项业务收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业务费用,应当以公司销售政策、合同约定、有效凭证等作为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决策。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保证交易公正、公平、公允,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集中统筹管理的原料采购和产品购销业务按照公司月度定价会议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公司集中外购的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按照外购成本加上合理费用与分子公司进行结算。
公司内部资产的调拨原则上按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进行结算。
公司内部发生的其他产品结算、提供劳务或承担费用以及特殊库存物资等由业务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公司财务部商运管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预算管理、分级审批、归口管理等原则。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政策》等规定对生产经营中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归集、分配和核算,正确反映经营成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规范成本费用核算口径,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集中化管理,增强成本费用的一贯性、可比性,加强成本费用预算、分析、监督和考核,挖掘成本费用控制潜力,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持续提升公司成本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根据成本费用动因等确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强化成本费用的内部对标分析、可比性分析,查找差异原因,落实改进和优化措施,加强对关键成本费用项目的预算控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司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必须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开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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