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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维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8 20:25:35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6
第五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公司应当
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上述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一个或者一部分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每个董事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的名额由
得选票较多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但当选董事得票数应超过参加股东会表决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得票数超过参加股东会
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达不到应选董事人数时,应对
其余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如第二轮选举得票数超过参加股东会表决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仍达不到应选董事、人数时,由下次股
东会按上述程序另行选举,直至选出应选董事人数为止。
第十九条 公告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可以同时采取电子通信方式相结合
的形式召开。股东会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
参与方式,股东通过公告中列明的详细参与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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