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广东信达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18 20:25:35
关于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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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112 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英维克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英维克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英维克、公司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英维克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 指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
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1. 2022 年 6 月 7 日,英维克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规定
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项,办
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等。
1.2. 2025 年 8 月 18 日,英维克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关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及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
过前述议案。
1.3. 2025 年 8 月 18 日,英维克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关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
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及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2.1.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
行权期的行权比例为 40%。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授予完成日为 2022 年 7 月 27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可按规定比例开始行
权。
2.2.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245
号《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审
计报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以
下简称“《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
案》,公司 2024 年度的业绩情况如下:
公司 2024 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9,043.92 万元,相比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 139.18%。
公司已达到公司层面第三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条件,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
40%。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之个人年度考核报告》和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除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2024
年度考核结果为:226 人合格,可行权比例 100%;22 人不合格,可行权比
例 0%。
2.3. 根据公司确认及《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4. 根据公司确认及《2024 年年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26 名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合计 860.94 万份股票期权已满足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前述股票期权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3. 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3.1.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之个人年度考核报告》及公司第四
届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