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8 20:25:27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8 月)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744,466,584.00 元。 969,018,809.00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的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机构”)集中存管。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
公司发行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构”)集中存管。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4,466,584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969,018,809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