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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吾高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8 20:17:50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 2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经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 3 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4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 5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6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 7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8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 9 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 10 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
搁置。
第 11 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12 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 13 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物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 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 14 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 15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 16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 17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 18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
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 19 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 20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 21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十年。
第 22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 23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 24 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 25 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 26 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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