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8 20:17:50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 3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 4 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
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 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5)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7) 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原则。公司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除
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
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 5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1)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投资者关系顾问;
(5)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 6 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
息;
(5) 企业文化建设;
(6)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 7 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 股东会;
(3) 一对一沟通;
(4) 公司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
(5)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
台”);
(6)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7) 邮寄资料;
(8) 媒体采访及报道;
(9) 新媒体平台;
(10)投资者教育基地;
(11)投资者说明会;
(13)现场参观;
(14)路演;
(15)走访投资者。
第 8 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 9 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公布。
第 10 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
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
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
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
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
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
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 11 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
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和互动
易平台信息,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
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12 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
解释说明。
第 13 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 14 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
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
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 15 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 16 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遵循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面向公司
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
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 17 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
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 18 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
性和风险。
第 19 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
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 20 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
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 21 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 22 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
关问题。
第 23 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
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 24 条 公司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