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本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7:33:14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 证券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组织开展子公司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招标选聘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二) 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提名进行审议,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
(四) 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 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能够充分了解会
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一) 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 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
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选聘;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
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证券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
员会委员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
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协议。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 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部门、
财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也需遵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
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 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 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 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 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 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 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
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
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