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6:49:41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
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传递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及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单位或人员。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能获知公司内幕消息的个人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消息的外部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的买卖或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 1)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
(二)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三)所属单位、部门,与公司关系,职务或岗位(如有),关系人(如有),关系类型;
(四)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五)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前款规定的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前款规定的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研究、讨论、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时,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有关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三)重大资产重组;
(四)证券发行;
(五)合并、分立;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