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8 15:52:11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及经营性信息,包括:
(一)核心技术、产业模式及业态创新情况;
(二)行业竞争格局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三)影响公司经营的关键行业政策、市场趋势及技术变革;
(四)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合理决策的行业竞争力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和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措施;
(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三)公司治理结构与实践;
(四)其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ESG相关内容。
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公司股票成交价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波动时;
(二十二)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上述重大事件在非交易时段发生或需紧急披露,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