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5 19:04:45
股票代码: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25-048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8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二、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
任。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总经理担任。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食用菌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农副产品销售;农产品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
围为:食用菌、药用菌及其辅料的生产、销
售;微生物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农业新技 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术的研发、应用、研究、推广; 农副土特 发;中草药种植;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动物饲养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93,241,359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 普通股。 393,241,35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 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