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5 19:04:37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甘肃·天水
二○二五年八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有效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孙)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货币资金管理情况,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
权批准制度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并配备足够的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流程
(一)提交支付申请。公司职能部门或个人业务用款时,在金蝶系统向审批人发起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流程,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人信息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逐级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
审批。公司付款审批流程一般程序为:经办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法务与内控部负责人→总经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各层审批人有权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七条 现金是指存放在公司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各种外
币。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公司库存现金余额一般不
超过 1 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九条 公司的现金支出主要包括对外捐赠、节假日员工慰问及公司表彰时
向员工发放。对于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条 现金支用时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
经批准的单据支付现金。支付现金时,应要求领款人在支出凭证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对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
外设账。严禁坐支、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核对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逐级报告至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
管理的安全。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一节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时,应经财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
开户理由、拟开户银行、账户用途等信息,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办理。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每个银行账户的
开户银行、账号、账户性质、用途、开户时间、销户时间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核对与更新。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数量,对于长期闲置、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
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有外币业务的,还应分别人民币和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
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对未达账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账,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银行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
证,依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出纳工作与银行存款对帐工作不能由一人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对下属子公司非专项用途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一般日终将其
账户资金上划到公司指定的存款管理账户中,有付款需求时再由公司统一调配下拨。
第十九条 对指定用途的政府补助性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
并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改变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对银行存款账户及余额进行抽查。
第二节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公司应明确各种票据的购
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
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财务部门负责人至少保管财务印鉴中的一枚,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由财务总监指定人员临时代管。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
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四条 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管理
(一)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由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财务部门应加强网上结算和支付的安全性管理。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必须分离的原则,网银操作支付岗位与审核岗位不得由一人担任。
(二)出纳员作为网银第一授权人,按照银行付款凭证的信息资料,认真录入网银付款信息,反复核对收款人信息、款项用途、支付金额等信息,保证数据准确,然后提交第二授权人。
(三)第二授权人根据银行付款凭证逐项审核网银支付信息,对错误的支付应做作废处理,返回第一授权人重新提交。对复核无误的支付款项,批准支付。 (四)支付完成后,由出纳员查询核对款项支付结果,打印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作为记账凭证的付款凭证。
(五)支付授权人的 U 盾管理:网银授权支付人员均有1枚 U 盾和授权支付口
令。应实现动态管理,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不得将自己的 U 盾和口令交付他人使用和保管。
第五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货币资金一般包括信用证及票据保证金、支付宝账户
资金、证券账户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开立信用证或票据时,由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需要缴存保证金的,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相关业务结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保证金存款的余
额转回手续,并对该保证金账户进行清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以备后续查阅。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支付宝账户需经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总监、总
经理审批通过后,按照平台规定完成账户注册,绑定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资金收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业务账户需由证券与投资部根据公司投资和资金安排
提出申请,申请经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办理开户手续并绑定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资金收付。
第三十条 证券账户资金转入由证券与投资部根据计划填写申请单,报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出纳人员按照审批进行资金划转。从证券账户转出资金时,财务部根据资金回笼计划将资金从证券账户转回公司银行账户,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对账参照银行对账执行。
第六章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3、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5、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6、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
根据相关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表决事项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借款。
其他关联人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含一致行动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因相关业务人员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