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5 18:34:34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 O 二五年八月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1
第三章 审批权限......3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3
第五章 套期保值的监督与风险控制 ......4
第六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措施......5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5
第八章 保密与法律责任......6
第九章 附 则 ......6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场所合规原则: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合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
(二)生产经营相关原则: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业务,其中包括:公司矿山主营品种及供应链业务相关品种。
(三)限量原则: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现货风险敞口量;总开仓量不得超过董事会批准的额度。
(四)期限对应原则: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五)账户独立原则:应以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法人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资金合规原则: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子公司下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建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套期
领导小组),并开展相关业务。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体)应成立领导
小组,明确职责。
第四条 公司建立和健全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适应实际运作和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五条 公司套期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组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审计总监及套期保值业务主体总经理。
公司套期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定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权和管理权限。
(三)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拟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四)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六)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第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体)成立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由主
管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领导任组长,具体操办套期保值的业务部门人员任组员。其主要职责: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交易操作、核算与资金管理。
(三)定期向公司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制订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监控风险。
(五)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安排召开董事会(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会议,审议、批准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事项;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定的编制、风控措施及实施工作,督促并指导各套期保值业务主体按规定及风控措施开展套期工作。按月将公司套保情况汇总分析,并向套期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建议意见。负责处理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指导各业务主体。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四)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体)操作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业务结算、单据汇编及传递、交易情况分析及报告、风险防控措施执行等具体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工作。
(五)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体)的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核算。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总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权限内签署或者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
第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包括开设交易账户、制定方案、保证金管理、
执行交易、账务处理、信息报告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体)开设、新增交易账户应当将
期货公司或延期交易代理公司资质、征信、财务情况报公司审查备案,不得在不
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期货公司或延期交易代理公司及交易场所开设、新增交易账户。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方案分为年度方案和临时方案。年度方案由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体)在上年度末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公司汇总编制总体方案,报董事会审议。临时方案由各子控股公司在年度总方案范围内临时编制,上报公司,由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根据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制定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单日交易保证金金额较大时,需上报公司批准,具体金额标准由公司套期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五条 保证金由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体)根据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划转。
第十六条 操作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业务方案制定具体操作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操作。
第十七条 各套期保值业务主体根据计划,授权相关人员根据市场及相关情况下达交易指令,交易人员根据指令操作。授权书和指令必须为书面形式确认。交易人员每日(或实时)将交易情况向套期保值业务主体内上级报告,并报公司。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平仓价格、数量、方向,保证金情况,持仓情况,盈亏情况等。
第五章 套期保值的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体)的业务主管领导负责并主导套期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体)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并于当日下班之前将日报上报公司,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
第二十一条 交易账户亏损额达公司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套期保值对象价格大幅度波动时,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应急方案。
第二十二条 交易员应每日与结算员核对交易成交单、套保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余额和套保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套期保值业务的全部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失误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如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资金不足造成的强制平仓等,套期保值业务主体业务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专题研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六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六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套期领导小组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保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交易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
部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