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老六: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5 18:08:19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6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0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15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18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1
第五章 董事会 ......27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27
第二节 董事会 ......30
第三节 独立董事 ......35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 ......43
第二节 公告 ......44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一章 附则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2201817430184550。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3,450,000 股,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大街 2255 号,邮政编码:
130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
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
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腐乳、酸菜、料酒、醋、烘焙、糕点、蔬
菜制品(酱腌菜)、蔬菜火锅调料、豆制品、植物油、调味
料(液体)研发、生产、销售及网上销售、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服务、农业种植、光伏发电、沼气发电、在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壹元整。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以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持有的股份 出资方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数(万股) 式
朱先明 3,376.25 净资产 74.725% 公司设立时缴足
朱先林 475.00 净资产 9.5% 公司设立时缴足
朱先松 332.50 净资产 6.65% 公司设立时缴足
朱先珍 253.75 净资产 5.075% 公司设立时缴足
朱先莲 135.00 净资产 2.7% 公司设立时缴足
李殿奎 67.50 净资产 1.35% 公司设立时缴足
合计 5,000 - 1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16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
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