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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5 18:01:54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内部审计准则,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
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预警和防范经营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负责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工作量匹配的内部审计人员,确保人员数
量能够满足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外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
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掌握审计、财务会计和其它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审计、会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工作,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在实施内
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开展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
(七)开展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重要会议决定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八)开展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等审计;
(九)开展公司管理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明确的其他职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其部门负责人依据本制度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或修改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
批准同意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或采取紧急措施;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在企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经营层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审计部封
存有关资料资产、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通报审计结果等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公司相关负责人
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公司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项目前应履行审计立项程序,经审核批
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可采用报送审计、现场
审计等方式,并可根据需要采用自行审计、联合审计或外包审计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规定,按
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成立审计项目组;
(二)编写项目审计方案;
(三)下发审计通知书;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获取审计证据;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七)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八)出具审计报告;
(九)下发审计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
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做好审计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后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
位或个人对审计整改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检
查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评价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审
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
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机制,通过分级审
核确保审计证据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结论合理,审计建议可行。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
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和风险控制,在不影响公司独
立性以及不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下,国有控股股东有权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具体方式如下:
(一)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对于需要增加的审计项目向公司提出建议;
(三)控股股东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持沟通和交流,并给予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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