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海油工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15 17:31:52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证券代码:600583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二○○四年三月五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修改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修改
目 录
总则‥‥‥‥‥‥‥‥‥‥‥‥‥‥‥‥‥‥‥‥‥‥‥‥‥‥‥3第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基本原则‥‥‥‥‥‥‥3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6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任职要求‥‥‥‥‥‥‥‥‥7第五章 附则‥‥‥‥‥‥‥‥‥‥‥‥‥‥‥‥‥‥‥‥‥‥7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本着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与投资者形成长期的、稳定的、亲善的公共关系,在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运用财经传播和营销的原理,通过管理公司同财经界和其他各界进行信息沟通的内容和渠道,以实现相关利益者价值最大化并如期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同,建立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长期的良性互动关系,规范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缓解监管机构压力等。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2、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3、高效率、低成本;
4、信息披露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证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金融、财经、大众传播、市场营销和公共关系等领域。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确立、股东确认、获取投资者群体、媒体策略、投资者关系路演、投资者关系网站、公司文化、投资者关系会议的策划组织、投资者期望调查、公司形象定位、增强公司透明度和提升公司治理等,以建立和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金融界之间的密切沟通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分析研究、信息沟通、危机处理、公共关系、定期报告、筹备会议、媒体合作、投资者接待、网络平台建设、参与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在同行中开展交流与合作等。
1、分析研究: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2、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危机处理: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4、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民来访。根据公司情况、定期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及网上路演。
第十条 信息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公共媒体,现场参观,业绩说明会、路演及其他。
1、公告。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2、股东会。投资者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股东会,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同时,就关心的问题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有关部门乃至高层领导沟通。
3、网站。投资者可以从公司网站上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4、一对一沟通。公司可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面谈等方式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5、邮寄资料。公司设立公开的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在投资者缴付合理的费用后,公司可向投资者邮寄其所关心的书面文件。
6、电话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7、公共媒体。根据公司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8、现场参观。公司尽可能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到施工现场参观,使其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9、在定期报告发布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指定报纸,上证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证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公司积极建设企业文化,培养企业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通过员工——公司最紧密的接触者辐射到更为广泛的潜在投资者群体,树立公司的良好口碑,多渠道、多方式地提高投资者的认同度,为企业经营运作和资本运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下属子(分)公司由公司经理或经理指定人员担任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分)公司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全面掌握、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运行状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
2、负责筹备组织股东会,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和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3、建立、维护公司的网站,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4、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5、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证所等保持密切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7、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的各子(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子(分)公司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以便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事务管理部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力;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的宣传稿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