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海油工程:海油工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15 17:31:52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证券代码:600583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首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七年八月六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订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程序,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按照上证所
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金计算方法、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证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起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和上证所备案,同时在上证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进行的信息披
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 招股说明书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
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2. 债券募集说明书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 上市公告书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证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证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
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2.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报
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4.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5.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6.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
1. 发行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事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海油工程600583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