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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3 17:54:42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5-090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连续三个
交易日(2025 年 8 月 11 日、2025 年 8 月 12 日、2025 年 8 月 13 日)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已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公司大股东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核实,现对有关核实情况及市场关注事项说明如下:
1.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08 月 0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8 月 11 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08 月 0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2.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2022 年 4 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
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公司提起 9 起诉讼。
公司一审败诉,2023 年 2 月就该 9 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
9 起诉讼二审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4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上述 12 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 9 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2024 年 08 月 0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变更诉讼
请求申请书》;同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4 年 08 月 12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同意原告(申请
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 12 份《民事裁定书》。同时,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的 12 份《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2025 年 01 月 10 日,公司已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就 2022 年常州 9 起
案件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截至 2025 年 02 月 12 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
民法院扣划 140,025,035.30 元,剩余 16,701,864.20 元尚未执行。公司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开庭询问的传票。
2025 年 04 月 1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5 年 4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21 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 21 起案件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仍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04 月 17 日、2024 年 08 月 07 日、2024 年 08 月
15 日、2025 年 01 月 02 日、2025 年 01 月 14 日、2025 年 02 月 13 日、2025
年 04 月 02 日、2025 年 4 月 19 日、2025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3.公司向大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了询问,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未有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有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于 2025 年 08 月 0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公司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5 年 08 月 0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度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8.1 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05 月 06 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2024 年 8 月,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8.1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三)
项的规定,2025 年 4 月 30 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5 年 8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
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的认定,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8 月 11 日
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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