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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驰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3 16:39:20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项所列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超过 3000 万元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的融资方案(限于间接融资);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五)项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提议均指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给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各项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
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2.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视为股东会提案,不予以表决。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股东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提案未通过董事会审核的,应由董事会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并将该提案内容和董事会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发出。
第十九条 股东对董事会不通过其提案的决定持有异议的,符合条件的股东,
可以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提前通知的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者现场会议与通信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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