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驰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3 16:39:20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以及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八)其他依法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长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和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符合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需要,
实现对外宣传和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公司新闻发言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的管理机制。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等人员和部门应遵守。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的、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
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
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
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相关要求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
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
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