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桑科技: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3 16:36:14
证券代码:301491 证券简称:汉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1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44号)同意,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25.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8.9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234.75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489.5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7月3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2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8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行 存储资金(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账号
智慧音频及AIoT
南京银行股份有 0137270000008
1 170,000,000.00 新技术和新产品
限公司紫金支行 918
平台研发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 智慧音频物联网
3200066410150
2 限公司南京雨花 300,000,000.00 产品智能制造项
03111557
支行 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1259051854100 年产高端音频产
3 限公司南京江宁 180,000,000.00
00 品150万台套项目
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501012202
4 限公司南京和燕 16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758445
路支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
1035400000103
5 限公司南京城西 81,635,258.73 补充流动资金
0534
支行
合计 891,635,258.73 /
注 1: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86,489.52 万元,与上表专户存放金额
差异部分主要为尚未支付的相关税费、发行费用等。
注 2: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分支机构,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银行与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高端音频产品 150 万台套项目、智慧音频物联网产品智能制造项目、智慧音频及 AIoT 新技术和新产品平台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