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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2 19:07:40

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25-035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鄯石)就与鄯善县人民政府、鄯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用(行政协议)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围绕项目合作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三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拟共同签署《新疆鄯善石材工业园区道路建设PPP项目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二)本次事项已经2025年8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临时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议范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原告):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被告):鄯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鄯善石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丙方(被告):鄯善县人民政府
(二)主要达成以下确定性条款:
1.共同确认本项目总投资为518,044,642.13元,确认PPP合同第五十条约定的“当年政府可用性付费数额计算公式”中的项目资本金为116,282,700.00元。
2. 确 认 甲 方 另 行 投 入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自 有 资 金 为
43,319,242.13 元。乙方及丙方应在从 2025 年起的连续 5 年时间
里,无息向甲方还清 43,319,242.13 元。其中,2025 年支付
2,000,000.00 元,2026 年支付 6,000,000.00 元,2027 年支付
10,000,000.00 元,2028 年支付 10,000,000.00 元,2029 年支付
15,319,242.13元。每年度应付资金须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3.确认乙方及丙方在2020至2024年间欠付的项目可用性费用,共计172,926,202.20元。自2025年7月1日起,由乙方及丙方自2025年至2032年按照以下金额分8年向甲方支付完毕(2025年支付500万元,2026年支付1000万元,2027年支付1000万元,2028年支付1500万元,2029年支付3000万元,2030年支付3500万元,2031年支
付4000万元,2032年支付2792.62万元)。
同时,乙方、丙方须以尚未支付的可用性费用为基数,按照当期1年期动态LPR为计算依据,向甲方计算并支付欠付可用性费用的利息。甲方根据上述原则,每年以6月30日和12月31日两个时间节点分别计算出当期应收取的本、息金额,并向乙方提交书面资金申请,乙方须在收到资金申请的30日内付清相应的款项,不得拖延。
4.确认2020年至2024年间,甲方因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另行筹措资金产生相应的融资成本,因未约定融资利息,现三方一致同意,所涉及融资成本按当年1年期LPR计算,金额为10,802,639.06元,由甲方与乙方(及丙方)各自承担50%,即甲方承担5,401,319.53元,乙方(及丙方)承担5,401,319.53元。该融资成本应在法院调解书出具后的6个月内由乙方(及丙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5.确认2025年至2029年度可用性费用支付计划。2025年至2029年项目可用性付费依据付费公式计算逐年支付,支付时间:上述金额按照年度阶段性支付,每个付款阶段的具体金额及时间,由甲方依据当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为时间节点,提前45日向乙方送达书面付款申请函,乙方收到申请函后须及时筹措资金以保障在30日内完成向甲方的支付。
6.明确三方同意运营期考核不与可用性费用挂钩,同意自2025年8月1日后的项目运营维护工作由乙方自行承接或者由乙方按照合法合规程序指定的具有资质和实力的运营维护单位承接,此后项目运营维护工作及绩效考核与甲方无关,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此前,甲方负责项目运营维护工作期间,
因项目运营维护劳务分包等关系与第三方产生的所有矛盾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丙方无关。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签署PPP合同的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7.明确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损失,违约方须以违约责任对应资金额度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乙方和丙方不履行调解书任一阶段的支付义务,经甲方催告30日内仍不能履行的,甲方有权就调解书中明确的当期应付未付部分款项及违约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明确争议解决,因 PPP 合同和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的相关争
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根据 PPP 合同和本协议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协议生效: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和解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加速解决公司与项目政府方的债权债务及项目其他争议事项纠纷,有利于公司避免耗费大量精力和资源应对漫长的诉讼法律程序的风险,是基于当前实际情况下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的选择,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签订《和解协议》后,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及以后年度的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严格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就该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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