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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江苏索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2 19:01:28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监事会取消后,监事会主席郝晓峰先生、监事赵欣先生、职工代表监事鲍中元先生在第十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职,确保公司正常运作。公司对监事会全体成员一直以来为公司的工作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删除“监事”“监事会”章节及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
代替,“股东大会”描述由“股东会”代替;
(二)部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描述由“高级管理人员”代替;
(三)除前述两类修改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1、《公司章程》其他主要修订情况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司的副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经理、副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以及经公司董事
他人员。 会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602 万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股份。
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权;
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询;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定的其他权利。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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