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8-10 15:32:27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7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8 月 8 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制度名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修正案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全文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制度名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将制度名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员培训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修改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全文“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全文“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修改为“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董事”
全文“董事会秘书室” 全文“董事会秘书室”修改为“董事
会办公室”
全文“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财 全文“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修改为“总会计师”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 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对公司董 为, 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 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培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有关规
定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实施的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公司内部自行组织 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职工监 会秘书等,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其他管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分管财务 理人员参加。培训课程主要为中国证
工作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组织实施的针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公司内部
自行组织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公司
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
职工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分
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 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及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 其派出机构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证书。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 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对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
据库。
第十一条 外部培训是指中国证监会 第十一条 外部培训是指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等证券监管机构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工作由中国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 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 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分层次组织实施。 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分工合作,分
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需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任职期间,需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 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
证书(若适用)。 得培训合格证书(若适用)。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监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监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 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或发或发放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放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学习资料(若存
(若存在)。 在)。
第十六条 在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培训通知 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定培训 发布有关培训通知后,公司董事会办人员名单,及时办理报名手续,按照 公室负责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及时办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培 理报名手续,按照通知有关规定组织
训。 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董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记录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培训的情况,负责做好内 管部门机构组织培训的情况,负责做部培训考勤记录,将培训考勤记录计 好内部培训考勤记录,将培训考勤记
入档案。 录计入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财 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中 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等人员任职1年内
国证监会组织的岗位培训。 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岗位
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上岗前,必须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上岗在首次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集中授课, 受聘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前,必须应至获得资格证书,任职2年内至少参加一 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集中
次后续培训。 授课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
训,获得任职资格证书或者具备任职
能力的其他证明(如有),任职后2年
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考试,并取得该所颁发的董事会 资格考试,并取得该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 秘书资格证书或者相应培训证明,每次由该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该所举办的董
班。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各项 应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各项资格培训和公司内部培训。对于未按 资格培训和公司内部培训。对于未按规定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 规定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训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董事会办公室将视情况建议公司将其 董事会办公室将视情况建议公司将其
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适合人 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适合格
选。 人选。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长、 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 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深圳证 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12 年 4 月 11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12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