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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管桩: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7 18:33:44

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5-044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7 日(星期四)14:30
2、 召开地点:中山市小榄镇同兴东路 30 号三和管桩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韦泽林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无法到现场主持会议,由副董事长韦绮雯女士主持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23,04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6,312,640 股(系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下同)的 70.9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21,24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425%;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3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9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6%。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79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9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6%。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22,59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3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 1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22,60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4%;反对 3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弃权 10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22,5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3%;反对 3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弃权 1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2,58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0%;反对 3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 11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2,59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3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弃权 1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2,5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反对 35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弃权 11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2,5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7%;反对 3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弃权 1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2,59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3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 1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2,5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2%;反对 3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弃权 1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2,5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7%;反对 3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弃权 1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2,58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9%;反对 3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 1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2,5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6%;反对 3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弃权 12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2,5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5%;反对 3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3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286%;反对 3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8009%;弃权 1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05%。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2,59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0%;反对 3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 10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程益群、高毛英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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