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药业: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0805)
公告时间:2025-08-05 16:10:0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事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证券部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列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和期限,经本单位信息披露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投资证券部。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投资证券部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报请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 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3: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
附件 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类型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豁免方式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文件类型 年度报告: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___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 信息类型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期限
是否已登记内幕 是□否□ 知情人是否已 是□否□
信息知情人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单位负责人
意见(如有)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 2: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 知情人 所在单位/部 所在单位与公司 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内 登记时 登记人
号 姓名 门 的关系(注 1) 岗位 身份证件号码 所处阶段 (注 2) 容(注 3) 间 (注 4)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3: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浙江九洲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
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投资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