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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1 16:58:46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9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月 1 日在公司南京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网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
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以及 2025 年 8 月 1 日 9:15-15:00 期间举行。本次会
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3 名,代表股份620,384,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613%;其中中小股东共 100名,代表股份 11,117,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609,267,14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5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00 名,代表股份 11,117,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4%。

3、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出席并主持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 下 议 案 ( 以 下 议 案 的 详 细 情况请参 见公司已刊登在巨 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内容):
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此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1.01 选举周一峰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784,694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517,554
股。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2 选举邵晓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747,19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80,050
股。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3 选举方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600,591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333,451
股。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此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2.01 选举赵云山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766,704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99,564
股。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 选举徐桂华女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746,196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79,056
股。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3 选举陈志红女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746,195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79,055
股。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关于董事待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9,01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6%;反对 1,27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049%;弃权 10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744,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460%;反对 1,27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330%;弃权 10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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