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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7-31 19:09:44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士康”、“发行人”或“公司”)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扩充 HDI 及高多层板产能,提升设备能力,创新生产技术和工艺,持续打造创新产品以不断满足服务器、AIPC、汽车电子等新兴领域的高级别要求,有利于强化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因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进行债务融资进行前述投入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公司选择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以解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当前融资的最佳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因此兼
具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特性,且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可在转股期进行转股,能够显著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较长的期限,公司本次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能够适当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股东利润回报,匹配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求,具有必要性。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原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人(《 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票面利率的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
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
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 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30,678.53 万元、51,862.60 万元和 35,328.18 万元,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
为 39,289.77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0.83%、44.16%、45.57%和 46.72%,资
产负债结构合理。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3,827.99 万元、92,292.73 万元、85,011.14 和 9,713.80 万元。
公司现金流量正常,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50%。
公司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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