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1 19:01:57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9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54,841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48%。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
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310,000 股,授予人数为 321
2、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4 年 6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在内网 OA 系统“通知公告”
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7 月 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授予价格为 4.30 元/股。鉴于原拟授予的 1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321 人调整为 305 人,限制性股
票总数量由 12,310,000 股调整为 11,790,000 股。
6、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30 日。
由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 拟向其授予的 1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为 302 人,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640,000 股。
7、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 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98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其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54,841 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73,159 股,回购价格为 4.30 元/股。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成就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件。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成就的说明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 售条件。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 营业收入(A)
解除限售期 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根据公司《2024 年年
(Am) (An) 度报告》和立信会计
第一个解除 2024 年 47.47 亿元 45.41 亿元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限售期 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告(信会师报字[202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 5]第 ZF10517 号),2
度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入为 4,589,397,832.7
A≥Am X=100% 0 元,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公司层面解除
营业收入(A) An≤A<Am X=A/Am×100% 限售比例为X=A/Am
A<An X=0% ×100%≈96.68%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
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
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100% 0% 298 名激励对象的考
核结果均为合格,满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 足解除限售条件。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
形,公司将按照《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比例为 96.68%,为获
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8.67%。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