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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石化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30 18:53:56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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