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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30 18:13:48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通过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支持机构。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在工作上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需在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具体意见,其中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任何变更;
(二)审计的事项和方法
(三)经过审计作出的明显调整;
(四)继续使用的假设;
(五)遵守会计准则情况;
(六)遵守证券交易和法律规定情况。
执行上述必要检查后,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审计结果的评价;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评价;
(三)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意见;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及财务总监的工作评价;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意见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或结论性意见,以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做出,异议委员所提异议也须同时列明,一并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财务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就担负的职责,授权其个别成员单独或共同完成某项检查,或指导、安排审计部完成相应的检查,但向董事会出具的最终意见应当经过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讨论或会签。如有成员持不同意见,应注明该不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情况及意见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董事会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工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通过产生,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
第四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选举产生。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战略发展部为委员会下战略投资相关工作的日常工作支持机构,由公司各相关部门组建的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为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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