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9 18:49:02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组织进行,或者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
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或子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
摊派,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公
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
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者许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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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
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
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
用进行管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事业单位及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五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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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
价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的,捐赠方案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但不超过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捐赠方案由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
由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仅
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连续 12 个月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母公司捐赠管理。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涉及对外捐
赠事宜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母公司,并按第十六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人员拟定捐赠方案,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捐
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等。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捐
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管理中心建立备查账簿登记,负责
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财务管理中心及经办部门应定期将对外捐赠情况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公司可将对外捐赠情况在定期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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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相关人员
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防止随意进行对外捐赠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对外捐赠的,或者在捐赠过程中,以权谋
私、假公济私、转移公司资产的,向受赠人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等违法违纪的对外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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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