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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9 18:43:42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修订)
二○二五年七月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公司党委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经国务院授权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并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8155783。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1)第 102 号文和深人银复字(1992)第 01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5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6,500,000 股,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10,000,000 股,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KONKA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 28 号康佳
研发大厦 15-24 层,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7,945,40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团结开拓,求实创新”的康佳精神,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的优势,致力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不断扩大出口创汇能力,通过对先进科技、经营管理的不断引进、吸收和应用,增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日用小家电、厨卫电器及其他智能生活电器产品,家庭视听设备,IPTV 机顶盒,OTT 终端产品,数码产品,智能穿戴产品,智能健康产品,智能电子产品,智能开关插座,移动电源,移动通信设备及终端产品,日用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卫星导航系统,智能交通系统,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显示器;大屏幕显示设备的制造和应用服务;LED(OLED)背光源、照明、发光器件制造及封装;触摸电视一体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生产经营电子元件、器件,模具,塑胶制品,各类包装材料;设计、上门安装安防产品、监控产品,无线、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及系统集成,并从事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的生产项目,除移动电话外,其余均在异地生产)。从事以上所述产品(含零配件)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销售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提供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供应链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自有物业租赁和物业管理业务。从事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不含拆解)(由分支机构经营);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销售安防产品、智能家居产品、门锁、五金制品;代办(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委托的各项业务;水污染治理、固废物污染处理、危险废物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新能源、可再生资源项目及环保设施的开发;固体废弃物及城市垃圾的综合利用;非金属矿物制品材料生产(开采除外)、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及销售,组装生产和销售集成电路设备,半导体集成电路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测试、封装与销售集成电路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半导体集成电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及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因变更经营范围还需报相关部门审批,上述经营范围具体以审批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 1991 年 11 月进行股份制改造,公司发起人为华侨城集
团有限公司和香港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为原有资产折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35,219,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407,945,40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2,407,945,408 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1,596,593,800 股,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811,351,608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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