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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28 19:59:48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或重组报告书等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批准程序。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的监督。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选择信用程度高的银行存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且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涉及支付募集资金的关联交易,应严格履行合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必须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允定价,支付项目必须明确,由专户对关联客户,不得出现超额预付募集资金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出具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由财务总监提出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须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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