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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国际: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8 19:46:41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5年7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因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或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的差错金额分别占当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金额的10%以上;
(二)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的转变为亏损的情形;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书面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
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存在结构、分类等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四)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误导的情形;
(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含2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薪、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非有关人员主观故意或过失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有关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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